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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严禁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保障民营企业发展(详细全文共10条)|山东

法者心声 2020-02-20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


4月23日上午,省法院召开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锦标介绍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和下一步的工作打算,省工商联二级调研员杨青山通报省工商联与省法院共建协作有关情况 ,省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鲁统民发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省法院二级巡视员、宣传处处长郑红军主持新闻发布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


1.强化平等保护司法理念。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确保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和法律适用平等。避免以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公共利益为由忽视民营企业正当诉求,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的财产、人身权利。


解读: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关键在于落实“平等保护”的理念。很多小微民营企业经营者反映,他们在与国有企业、大企业发生纠纷时,往往受到不平等对待。因此,《十条》开宗明义强调要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端正司法理念,消除民营企业疑虑。


2.遵循谦抑审慎司法原则。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准确把握非法经营、合同诈骗、逃税、行贿等犯罪的构成要件,审慎采取刑罚手段,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依法从宽处理。依法及时审查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申诉案件,坚决纠正冤案错案。


解读: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关乎民营企业生存,必须严格把握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慎重采取刑罚手段,防止轻易入罪,即使入罪也要准确把握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避免轻罪重判。同时规定依法纠正涉民营企业冤错案件,提振民营企业家发展信心,畅通救济渠道。


3.依法规范强制措施适用。慎重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善于运用非羁押措施,对已羁押但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严禁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解读:实践中,无论是对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还是对企业家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不同程度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因此,本条旨在对各审判领域适用强制措施进行规范,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4.依法鼓励支持市场交易行为。准确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手续,尽量促使合同合法有效。


解读: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还没有从经济交易的“管制型”思维中走出来。只有交易尽可能多地达成并顺利完成,市场才有活力。本条旨在强调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地位,从鼓励市场交易的角度去判定合同效力,尽量降低民营企业交易风险。


5.依法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法审查金融机构断贷、压贷、抽贷等行为,积极运用调解等解纷方式,促使银行与企业共渡难关。依法审查小额贷款、融资租赁等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民间融资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依法审查企业之间借贷的法律效力,保护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对民间借贷中以不合理收费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行为,依法不予支持。


解读:这是民营企业反映最多、最头疼的问题。该条围绕融资难和融资贵,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即依法规范金融机构抽贷等行为;鼓励发挥民间金融的补充作用;依法保护企业之间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限制高利贷、套路贷等不合理收取高息的行为。


6.依法处理涉企业互联互保案件。在担保案件中,担保人提供一般担保、债权人只起诉担保人的,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债权人只起诉担保人的,可以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在执行案件中,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优先执行债务人。


解读:实践中,民营企业互联互保案件多发、高发,在我省尤为突出,很多优质企业因连带担保陷入经营困境甚至倒闭。本条旨在避免“处理一个担保案件,倒闭几个优质企业”现象。在担保案件中,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理应成为第一顺位还款责任人,不能仅仅因为债务人财产难变现而担保人财产易执行,就首先考虑执行担保人。该条同时对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案件作了规定,在连带担保方面有所突破。对于连带担保案件,只起诉担保人的,可以追加债务人参加诉讼,意在避免债务人不参加诉讼,导致事实难以查清,也防止债务人和债权人合谋损害担保人利益。


7.依法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着力破解权利人“举证难”问题。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着力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


解读:很多民营企业家对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鼓励自主科技创新呼声很高,普遍反映知识产权案件存在举证困难、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本条围绕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做了针对性规定。


8.依法维护政企纠纷中的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违反协议、承诺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合理诉求。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各类案件,因上述原因导致涉民营企业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民营企业返还投资权益或赔偿损失的请求。


解读:政府在招商引资后违反承诺、协议的现象很多,严重影响营商环境的优化。本条不仅明确规定支持民营企业合理诉求,而且规定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履约的,依法支持民营企业返还投资权益或赔偿损失的请求。


9.加大涉民营企业债权案件执行力度。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加大对恶意逃废债务被执行人的执行力度。企业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及时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对确无偿债能力且无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情形的企业经营者,不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


解读:本条重点从充分保障胜诉企业合法权益、让履行义务企业尽快恢复信用、准确把握失信被执行人认定标准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10.畅通民营企业纠纷解决渠道。提高诉讼服务水平,推行诉讼服务网上办理,实现立案、交费、送达、保全等诉讼服务网上办理、一次办好。加强人民法院与非诉解纷机构的协调配合,加强与工商联的沟通联络,建立共建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促进民营企业纠纷的多元高效化解。


解读:解决民营企业的纠纷,司法不能包揽一切,也要充分发挥其他纠纷解决途径的优势。因此,本条一方面规定了优化诉讼服务的内容,另一方面规定了诉调对接的内容,要求加强人民法院与非诉解纷机构的协调配合,尤其是强调和工商联的共建协作问题。

   来 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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